我叫南艳顺,河北省雄县北沙乡南沙口村人,2003年按照国家政策在自己承包地内兴办蛋鸡养殖场,几年来,在乡政府及县政府畜牧水产局的大力支持下,规模不断扩大,为积极响应党及各级政府的号召,更好地为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计划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养殖规模,增加养殖数量,2009年5月10日我向乡政府和县政府畜牧水产局写了书面申请(同时南沙口村党支部、村委会又额外收了我31000元的所谓临时占地使用费),扩大养殖规模急需扩建鸡舍报告:即在原鸡场南边自己承包地内(非基本农田)新建鸡舍两栋,共计约900平米,乡政府及时在申请报告上写了”同意扩建”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 县政府畜牧水产局很快研究作出了”经实地勘查核实符合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扩建”的批复(见附件一)。

今年5月18日, 县国土资源局向我下发了没有编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我立即停止(县政府畜牧水产局己批复同意扩建的鸡舍施工)违法行为,听侯处理(见附件二),此后我多次找政府、国土等有关部门要求尽快撤销雄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严重违法通知书,并要求尽快恢复鸡舍施工 ,减少损失, 为积极响应党及各级政府的号召,更好地为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但我多次上访,直今问题得不到解决,使我的损失一天比一天大,万般无奈,现投诉《中国法治维权网》委托此网站帮我维权,讨个说法。

一、雄县国土资源局向我下发了没有编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我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侯处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一)利用承包土地从事蛋鸡养殖,建造养殖设施,是依法行使土地承包权的行为,所建造的养殖设施符合法律规定。 1、从事蛋鸡养殖业属于畜牧业,从事蛋鸡养殖场所属于农业设施,蛋鸡养殖场面积为900平方米,显然,蛋鸡养殖场上建筑都是从事畜牧业必要的设施,归属于农业设施。 2、建造蛋鸡养殖场,从事畜牧业生产,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土地政策。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3、在自家承包土地内建造蛋鸡养殖场,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以上规定明确说明:土地承包人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我在自家承包土地内建造蛋鸡养殖场属于合法的自主经营行为。 4、我依法对养殖设施、设备、蛋鸡养殖场拥有合法财产所有权。 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养殖等农业设施属永久牲建筑物需要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三、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因此,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适用该法律条款是明显错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第四款规定,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雄县国土资源局认定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第六十七第四款规定,适用法律条款是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严重知法犯法行为。 四、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严重违反农业政策和法规。 2007年7月30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要求: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随后联合下文《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规定,为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作出其效力显然大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严格遵守。 五、我没有先见之明,当初建造养殖场时并不能预见到自己承包20年的土地会遇上养殖场扩建违法。所以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都是千真万确的,而近年来国家政策的鼓励,市场行情的看涨,也给予了我投入扩建的理由。可哪想到就要建成的时候,遭遇了飞来横祸。有谁能体会,满心的希望变成绝望是什么滋味?难道人民政府的雄县国土资源局不是为了人民的福祉,人民的安宁而设立的吗?难道让本份的农民走向破产,陷入水深火热之中是某些人的意愿吗?事实上,当下,正值国家物价飞涨,民心不安。国务院、河北省人民政府为稳定物价,曾先后发文,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大蛋鸡养殖监管和扶持力度,扩大蛋鸡养殖规模。 六、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租代征”,将农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视而不见;而对于老百姓合法财产所有权、扩建权却毫不留情,不惜动用暴力。表面上,其停止的是几间蛋鸡舍的扩建,几千只蛋鸡的养殖;实际上其毁掉的是老百姓生存的饭碗,和谐社会的根基。 七、我要求党和政府有关领导在百忙中为民作主:, 1、立即责令雄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其作出的没有编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严重违法通知书; 2、要求雄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停止扩建期间蛋鸡舍造成的经济损失; 3、要求雄县国土资源局公开认错,组识全局干部重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随后联合下文《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7] 17号,模范执法,为老百姓的生存、社会的和谐贡献力量。
投诉人: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北沙乡南沙口村村民 南艳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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